关于《申请环境监理资质单位事项》 第二章环境监理单位 第六条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单位实施资质管理,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 200 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 (二)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乙级以上资质证书; (三)具有 3 名以上乙级资质工程监理人员及 10 名以上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保护、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要求的专项仪器设备; (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规程、内部管理体系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八条申请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五)本单位具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证、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环境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经环境保护业务培训的证明材料; (六)环境监理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环境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其他相关文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出具受理回执,在六十日内完成环境监理资质单位的认定。 第二十条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 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 30 万元; (二)具备 10 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 2 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和 1 名注册监理工程师。专职技术人员均应当通过环境监理业务培训; (三)具有适当数量的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环境管理经验的人员; (四)配备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申请开展环境监理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