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共十一章四十八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二章“交易市场和交易业务”,明确交易品种、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相关要求,在满足国家各部委现货定位的基础上,凸显自贸试验区保税的要求,同时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第三章“交易资金管理”,明确第三方清算和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独立; 第四章“商品交收管理”,明确市场建立以实物交收为目的的交收管理;第五章“交收仓库及仓单管理”,明确交收仓库满足海关保税监管要求并委托第三方仓单公示系统进行信息核查比对和公示,确保仓单的真实性和交收安全;第六章“交易商管理”,明确交易商为具有现货背景的法人企业,同时鼓励境外投资者参与; 第七章“风险控制制度”,要求市场建立多层次的风险控制制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各方风险承担责任;第八章“信息公布及保密”,明确市场建立完备的信息发布机制,确保交易公平透明;第九章“信息报送”,规定市场事中事后的信息报送要求;第十章“市场经营者违规”,明确了市场违反交易规则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的处置措施;第十一章“附则”,就相关术语进 规定明确,其中所称大宗商品现货市场,是指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在大宗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方面,规定明确,自贸试验区市场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并遵守下列规则:(一)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资金托管、清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严格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风险。(二)市场经营者应当确保交易各方的交易资金存储在第三方的资金存管机构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不得侵占、挪用账户资金,由主办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清算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清算,确保交易资金安全。(三)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及交收机制,由独立第三方仓单公示系统对仓单进行登记公示,确保仓单真实性和交收安全。指定交收仓库应为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库或其他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四)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指出,目前全国很多现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