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宗散装货物的自然减量分析 提要 当前,我国对水运大宗散装货物在港口装卸、堆存、保管中的合理损耗和自然减量的标准并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由于损耗和自然减量的不确定性,以致港口经营人经常与货主发生争议。 简要案情 2004年 11月至 2005年 2月,内地某进出口公司通过港口代理公司五次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根据合同共接卸5艘铁矿砂船,约定货物总重为 33万吨,经商检实际水尺测总重 32万吨。实际发运共计 31.2万吨,其中铁路发运3000节车皮。缺损货物中有560吨经确认为在港外货场被盗。 本案中,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与港口集团公司订立概括的作业协议;二是与集团成员子公司订立补充协议确定具体的作业要求和费率等,主要约定了,作业项目为卸船、转栈、装车等,货物由双方共同监管,按一般普通货物储存(露天堆放,不铺垫、不苫盖),除能证明港口过失外港口对货物的损耗不承担赔偿责任,收货人的计量数字对港口无效,港口费用在余货3000吨之前付清,以及港口的留臵权和迟延滞纳金等。本案中,进出口公司为内地某物资公司的进出口代理人。 2005年 5月,进出口公司与港口经营人对货物数量及合理损耗发生争议,进出口公司要求以货物损失抵扣港口费 500余万元,港口 2 经营人未同意,但放弃了留臵权。2006年 11月,港口经营人在海事法院起诉进出口公司要求支付 500万元港口费及相关滞纳金。2007年 7月,内地物资公司以货物损失为由在太原起诉进出口公司,港口经营人、代理公司为共同被告。 焦点问题和关联理论 本案中的法律问题较多,不过笔者认为核心的问题还是大宗散装货物在港口作业中的自然减量(合理损耗)的比例问题,这是争议产生的本原,如果是合理的则港口经营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散装货物的自然减量问题,涉及计量和损耗率两方面的因素。 (一)计量数据问题。《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 32条规定“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不过在港口作业实践中,我们却可以看到,提单(运单、合同)数据、商检水尺数据、港口计量数据、港口发运数据以及收货人计量的数据等,但这些数据是否都对港口经营人有约束力。①提单数据。这也是委托人订立港口作业合同的数量依据,但是该数据只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数字,对第三人并无效力,且该数据是在国外测得。而且大宗散货的计量总是有一定的误差,且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也必然有一定的损耗,如果以提单数据交接对港口经营人和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