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_第1页
1/9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_第2页
2/9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_第3页
3/9
1 【法规名称】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颁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 0 7 号 【颁布时间】2 0 1 0 -4 -9 【实施时间】2 0 1 0 -6 -1 【正文】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业经2 0 1 0 年 3 月 6 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李万才 二 0 一 0 年四月九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第三条 市及县(市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 )区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 市及县(市 )区政府分别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除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外,还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贴、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以及财政部门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建立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市及县(市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认定情况,提供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相关情况,提供给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建设项目审批或者登记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建筑、特种设备、水上交通和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铁路、民航等单位应当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报市安全生产...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