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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派出校际交换学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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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派出校际交换学生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的校际学生交换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规范校际交换学生的选拔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此类项目规范、有序的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际学生交换项目指按照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校际学生交换合作协议,双方互相派学生到对方学校进行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学习(包括教学实习、课程学习、合作研究等),双方互认学分、互免学费、其他费用自理的项目。通过校际交换开展的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属于此类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际交换学生是指通过上款中的校际学生交换项目,我校选派到国(境)外院校学习的学生。参加校际交换项目的学生应为我校的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通过各学院、系与国(境)外院校院、系开展的院际交换活动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校(院)际学生交换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派出选拔 第五条 校际交换项目出国(境)学生的选派原则是“学生自愿报名、学院择优推选,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博士层次交换学生的选派原则是结合学校师资培养计划,优先考虑博士在读的教师。 第六条 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国(境)外大学进行沟通,并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提出对派出学生的选拔条件及要求,向全校相关学院、专业的学生发出遴选通知。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换学习申请表》,并提交在校学习成绩单及相关外语考试成绩证明。申报材料送交各院系后,由院系统一上报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评审组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考核并确定人选。评审组原则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相关学院负责人及专业外语老师组成。 第九条 校际交换学生的选拔标准: 1. 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国防生、委培生除外); 2. 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学习成绩优秀,且按培养计划要求无不及格课程,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4. 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5. 身心健康,具有国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6. 符合交换院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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