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 发起清算行提 交 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 支付系统提 交 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 特许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也 可 作为发起行向 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 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