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股权交易所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挂牌交易规则简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所依法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权提供交易服务,挂牌公司股东数量在法定的非公众范围之内
第二条 本所只允许在本所注册的合格投资人进入投资
挂牌公司原始股东不符合条件未注册未合格投资人的(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只能继续持有公司股权,或通过市场以协议方式买入或卖出股权
不能通过交易系统在做市期间、集合竞价期间参与买卖公司及市场其他挂牌公司股权
第三条 本所采用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价、买卖双方协商定价的混合型交易制度
不进行集中连续竞价交易
第四条 在做市商双向报价期间,投资人根据做市商报价提交限价定单
对优于做市商报价的投资人定单,做市商必须与其成交;对处于做市商报价范围以外的定单,做市商选择是否与订单人成交
投资人定单之间不直接配对成交
第五条 在集合竞价期间,所有符合条件的定单成交,均为有效成交,投资人均应接受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
第六条 在协商定价交易期间,投资人之间经协商就交易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通过交易系统报单确认交易达成,并进行股权交割和资金清算
第七条 本所实行股权挂牌交易保荐制度
股权挂牌交易应当由在本所注册取得保荐资格的机构保荐
第八条 公司股权交易为现款现货交易,不得采用信用方式
第九条 市场交易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做市商之间合谋,损害投资人利益
第十条 公司申请其股权进入本所挂牌交易,须经至少一名保荐人进行保荐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在本所进行股权挂牌交易,须具备一定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向本所申请股权挂牌交易,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文件
第十三条 本所在收到申请公司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后 2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挂牌文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移交市场独立专家审核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通知申请公司
出现特殊情况时,专家审核委员会可以暂缓出具审核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