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停用消防设施案件 一、“停用消防设施”的界定 要办好停用消防设施案件,必须准确对“停用消防设施”的概念进行准确界定。 (一)什么是“停用” 从字面上讲,“停用”是指可以正常使用而停止使用。具体到“停用消防设施”,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 、被停用的消防设施是完好有效的; 2 、被停用的消防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应时刻保持运行状态; 3 、该消防设施是由于人为因素而停用的。 (二)哪些属于“消防设施” 1 、根据《消防法》第 7 3 条: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2 、一般将消防设施分为 1 3 类: (1 )建筑防火及疏散设施 (2 )消防及给水 (3 )防烟及排烟设施 (4 )电器与通讯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 )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8 )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 (9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 0 )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 1 )蒸汽灭火系统 (1 2 )移动式灭火器材 (1 3 )其他灭火系统 二、办理停用消防设施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停用消防设施”违法行为的认定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应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如果该行为具备这四个构成要素,则认定其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停用消防设施”违法行为的认定也是如此。 (一)违法行为主体 违法行为主体的证明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客体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客体是指消防法律法规所保护的、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消防安全管理秩序,妨害了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客观方面 1 、是否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设定的义务规定或者是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2 、是否存在危害后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