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妇 幼 保 健 站 院 建 设 标 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 编制说明 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 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 519 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选址 、建筑 面 积 指 标、用地 指 标、建筑 标准、仪 器 设备 装 备 标准。 本标准系 初 次编制,在试 行过程中,请 各单位注 意总结经验,积 累 资料,如 发 现 需要修 改 和补 充之 处 ,请 将 意见和有关资料寄 卫生部计划 财 务司 基建处 (北 京 后海北 沿 44号,邮 政编码 100725),以便 今 后修 订 时 参 考 。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 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 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招待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 建设规模 第六条 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 机 构 设置 ,人员 配 备 : 一、 各 级 妇幼保健机 构 按 行政 区划 ,省 ( 自 治 区、直 辖 市 ) 设妇幼保健院( 所),地( 市 、州 、盟 ) 设妇幼保健院( 所),县 ( 市 、区、旗 ) 设妇幼保健所。有条件 的县 ,经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