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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产假、哺乳假总结(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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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相关规定 一、相关假期 1 、婚假: 婚假 3 天+晚婚假 1 0 天=1 3 天 再婚的享受婚假,但不享受晚婚假。 2 、产假: 9 8 天+晚育产假 3 0 天=1 2 8 天 晚育的,男方有护理假 1 0 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晚育产假及护理假不是劳动法规规定,属于奖励性措施,建议单位给。) 3 、哺乳假: 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 1 小时(含人工喂养),多胞胎的,多哺乳一个每天增加 1 小时。 延长哺乳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 80%。 二、工资待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三、对于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流产、哺乳的,可参照规定给与相应的假期,按照病假处理,但不享受生育待遇。 相关法律法规等: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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