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车服务协议1. 本协议 XXXX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协议签订者共同约定。2. 客户在进行网站申请注册时应完整、仔细地阅读本协议,客户完成用户注册将被视为完全理解并接受以下全部条款。鉴于除客户之外的其他各方已经对本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在客户以本协议约定的任意一种方式提出预定用车服务申请,本协议即在各方之间发生效力。3. 各相关方接受本协议条款之约定,即视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管辖规定并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做出的裁定书、判决书、决定等法律文书的效力。4. 本协议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对本协议执行前发生的各方法律关系,由各方具体协商解决。对本协议执行后发生的各方法律关系,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执行。本协议如有修改,则各方直接适用修改后的协议,除非各方一致同意按照原协议约定执行。5. 本协议未作约定事项之补充及对本协议具体条款之解释,由 XX 至用车平台负责。本平台三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制定并公布,并不时修订且公示,由以下各方共同信守:甲 方:在 XX 至用车平台成功注册并完成用车预约的企业或个人用户。乙 方: XXXX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注册,为用户提供出行服务,代为预订用车的有限公司。丙 方: 汽车租赁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注册,提供汽车租赁服务,与乙方签订汽车租赁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租车协议 ”)的汽车租赁公司。为本协议之目的,某些情形下,丙方被称为“第三方公司 ”或“第三方 ”,乙方被称为 “XX 至用车 ”。本三方协议中:“代订服务 ”, 乙方接受个人或企业用户委托,为其个人需求、商务、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事务, 接受其预约用车服务信息并按照用户要求生成代订用车服务订单的服务。“租车服务 ”, 乙方提供的,按照订单为甲方提供指定租用车辆的服务。“驾驶服务 ”, 乙方提供的,按照订单为甲方提供驾驶员驾驶车辆的服务。“专乘约租车服务 ”, 以乙方 “代为预订服务 ”为主导,整合丙方“驾驶服务 ”和“租车服务 ”信息,通过乙平台进行信息交互,为甲方提供的服务。“第三方公司 ”, 丙方统称。“用车信息服务平台”, 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的,根据甲方代订要求记录预约内容的计算机系统平台,该平台生成甲方的预约订单,甲方可登录该平台查询用车记录和消费记录。“订单 ”,乙方用车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登记甲方用车具体信息的电子订单,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