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 兰 县 融 晟 投 资 运 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监事会管理制度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议重新审议权;
(五)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三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八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县人民政府推荐的监事1 名作为监事候选人;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推荐监事3人作为监事候选人
﹙三﹚职代会推荐1 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