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制度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固有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 使股东缺乏有效退出公司的途径, 中国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这无疑是中国公司法的一大立法进步。本文浅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问题, 并就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立法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退出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 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 股东基于特定的事由, 收回其所持有股权的价值, 从而绝对丧失其公司成员地位的一种制度。长期以来, 中国公司法一直坚持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 退股被认为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所明令禁止, 有限责任公司固有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 使股东缺乏有效退出公司的机制。①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构建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对完善中国市场经济、 依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都极为必要。( 一) ”人合性”特征决定了建立股东退出机制极为必要随着公司的稳步进展, 股东对投资回报的考虑以及在经营管理权方面的摩擦逐渐显现, 而又缺乏维持”人合性”的外部制度, 因此, 当”人合性”彻底丧失时的股东退出机制十分必要, 能够避开社会资源的浪费、 制造新的投资机会、 实现股东之间的公平正义。( 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征使股东退出机制成为必要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体现为: 公司股份不可在公开市场自由转让, 缺乏交易市场和平台, 信息严重不对称, 股份价格难以确定; 公司股份向外转让首先要履行内部程序, 内部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难度较大, 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投资易于被长期锁定在公司, 股东的退出意志无法实现, 因此中国应积极完善救济措施, 保护投资者权益。②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需要股东退出机制股东的表决权是由股权占比多少决定的, 初始投资占比越大, 在公司的话语权、 享有的利益也越大。大股东进行”多数资本暴政”的合法依据, 使大股东的意志以公司意志的面目对中小股东形成约束, 中小股东很难对公司经营管理形成压力。中小股东的意志和投资权益有可能受到损害。因此, 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之下, 为了充分保护小股东利益, 建议进一步完善中国股东退出机制。( 四)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