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国银行加强办理中小企业放款方案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一、目的:協助中小企業取得營運資金,強化銀行金融中介功能。二、預期目標:95 年 6 月底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總餘額較 94 年 6 月底增加新臺幣 2 千億元。三、承辦銀行:各本國銀行。四、實施期間:94 年 7 月 1 日至 95 年 6 月 30 日。五、放款對象:符合經濟部發布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六、放款定義:國內總行及分行之短、中、長期放款與透支、貼現、進出口押匯及催收款。七、資金來源:由承辦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八、放款用途:(一)短期或中期營運週轉。(二)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及營業場所(含資本化之修繕費用)等資本性支出。九、每一案件之放款利率、額度、期限及償還方式:由各承辦銀行依個案決定。十、擔保條件:依各承辦銀行之作業規定辦理,並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本方案有關規定移送信用保證。十一、本方案實施期間內,各承辦銀行得適用下列措施:(一)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配套措施:1.增加 1 千億元批次信用保證額度,並考量自 95 年起兼採競標與分配額度之方式辦理。以批次送保之中小企業,不受設立期間、營授比率(企業短、中期週轉授信總餘額/最近 1 年報稅營業額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00%)、原送保額度上限及淨值條件等之限制。2.新設未滿 6 個月之中小企業,進入經政府核准之工業區設廠者,不受設立未滿 6 個月不得送保之限制。3.使用統一發票之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額度如符合營授比率規定,送保及歸戶金額得由 3 百萬元提高至 5 百萬元。4.1 千萬元授權送保案件,自 95 年起由原限於 1 家銀行辦理,放寬為 2 家。(二)「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除得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外,銀行以自有資金用相同利率辦理,亦可適用。(三)簡易型分行得辦理中小企業放款,並得應該項業務需要,將營業員工人數由 8 人增加至 10 人。十二、績效考核:本方案實施期間屆滿後,95 年 6 月底逾期放款比率未高於本國銀行平均逾期放款比率之承辦銀行,或 95 年 6 月底逾期放款比率未高於94 年 6 月底廣義逾期放款比率之承辦銀行,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下列評分標準,評選辦理中小企業放款績效優良者:(一)評分標準=(貢獻度×90%)+(成長度×10%)◆貢獻度=(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