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例行政法学》单元教学信息二( 第三编行政行为) 案例三: 《南京美亭化工厂与江宁区建设局拆迁争议案》[案情及分析] 5 月, 江苏省南京市美亭化工厂( 以下简称化工厂) 厂长杨春庭接到江宁区建设局下属部门——科学园进展公司的拆迁通知, 双方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杨春庭只好依法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
同年 7 月 31 日, 江宁区建设局依据 1996年制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裁决科学园进展公司给予化工厂拆迁补偿安置费用135 万余元
区建设局依据的《暂行办法》, 是在 1996 年依据南京市的拆迁办法制定的
3 月, 南京市已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 同时废止 1996 年的拆迁办法
11 月 1 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一个月后, 南京市据此再次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
而江宁区政府却一直坚持延用 7 年前的《暂行办法》
按南京市 的拆迁办法核算, 应补偿化工厂 447 万元; 按南京市 的拆迁办法, 应补偿 303 万元; 而按江宁区 1996 年的《暂行办法》, 却只须补偿 135 万元
3 月 24 日, 杨春庭代表化工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状, 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致使自己损失惨重的行政”立法不作为”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相关规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将此案移交江宁区法院
5 月 26 日, 江宁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6 月 12 日,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出行政裁定书, 驳回美亭化工厂对江宁区政府”立法不作为”的起诉
法院认为, 原江宁县政府江宁政发[1996]64 号文件是该政府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重复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 它的制定、 发布、 废止以及相关内容的重新制定发布, 都不属于具体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