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法案例分析方法探讨崔建远教授今日想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我最近一直关注、 讨论的一个问题, 那就是关于民法学的方法论问题。关于方法论的探讨讨论, 中国大陆地区虽然已经有了一些零星的讨论成果的发表, 可是相比于具体的立法讨论而言, 学界关注的并不是很热烈, 没也有形成一个讨论热点。可是就我个人感觉而言, 我认为中国民法学讨论水平要寻求进一步提升的话, 我们就必须对法学方法论投入更多的精力, 唯有如此, 才有助于我们把中国的民法学讨论引向深化, 也才能更好的指导我们的立法讨论、 司法适用和法学教育。我们知道,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 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义。法学之因此称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具有一套独立的方法理论。方法比知识更为重要, 因为方法是猎取知识的重要手段, 所谓法学知识能够看作是法学方法展开的结果, 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大陆法系的理论认为, 从广义上讲, 民法学就是民法解释学, 二者为同义语。现代法学理论中, 法学方法逐渐从法学知识中分离出来, 成为一门独立的关于方法的学问。德国一般称之为”法学方法论”, 日本一般称之为”法解释学”, 但其讨论对象实质上大致一致。采法学方法论的概念更为贴切, 因为法学方法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盖的范围更为广泛, 包括法源论、 法条论、 法解释论、 法体系论等, 还包括法律事实认定的方法, 可见, 法学方法的理论是围绕着法律适用的过程和司法”三段论”的模式展开的。长期以来, 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 中国一直缺乏一套法律规范、 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 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 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 欠缺一种法律规范的分析方法。在实务中, 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了事实, 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 然后为了支持结论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 也有的判决中, 事实清楚, 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 可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 还有的在判决中, 很多人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 判解缺乏推理过程, 使得逻辑的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 也是缺乏逻辑的推理过程。这些现象普遍存在, 造成了实务中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不能得到广泛地认可和采纳, 判决缺乏说理性。同时, 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为共同基础, 这也导致了法律人在讨论问题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因此, 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法官、 律师等的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 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在实务中,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