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J G J 3 7 - 8 7 ( 试 行 )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讨论所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试行日期: 1 9 8 7 年 1 0 月 1 日关于批准发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部标准的通知( 87) 城设字第178号 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讨论所主编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经审查同意批准为部标准, 编号为 JGJ 37—87, 自 1987 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
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 请函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讨论所, 以便解释和供今后修订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 年 3 月 25 日第一章 总则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 1
1 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 安全、 卫生等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2 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所称城市, 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 市、 镇( 建制的镇) 及未设镇的县城
3 条 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 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 法律规范和规定
4 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 以上 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1 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50 年 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5 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 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 1~3 层为低层; 4~6 层为多层; 7~9 层为中高层; 10 层以上为高层
二、 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