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礼花弹、黑火药、烟火剂、引火线等,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单位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经济贸易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生产销售许可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条 从事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应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进出境、储运烟花爆竹。第五条 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合格,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六条 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评估)机构评价(评估)合格,领取销售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办理其它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八条 严禁抵押、典当烟花爆竹。严禁转卖、转让、转送烟火药、烟火药原料。第九条 对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黑火药、烟火剂和高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生产原材料实行定点专营。原材料定点专营企业统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发证。第十条 我省对外省进江苏销售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行定点制度,由省安全生产协会烟花爆竹专业委员会提出定点企业名单,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确认其资格,并定期公布。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审批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含进出口的批发企业由省级审核发证;不含进出口的批发企业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4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