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 参保职工就医管理 1、医务人员在为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 ic 卡检查认证,杜绝冒名顶替就医的现象发生。 2、住院收费处为参保职工办理入院手时,将该患者 ic 卡收取保存,并按规定收取患者年度起付金。在职职工 200 元,退休职工 100 元。当年内重复住院患者不再收取年度起付金。出院后方可返回 ic 卡给参保患者或家属。 3、符合使用血液、蛋白类制剂或离休干部每天药费超过200 元的,经治医师必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填写特殊用药申请表加盖医务科公章报医保局审核。 4、因病情需要,本院缺药时,药剂科出具《缺药证明》,经治医生可开具处方并加盖科室公章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购药。县内缺药时,经治医生填写特殊用药申请表报社保局同意后,参保职工方可到县外购药,其外购药品费用经治医生必须告知参保职工在出院前将所有发票、处方交到住院收费处报社保局审核支付。 5、严格告知程序。医务人员向医保职工提供超过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费用,必须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后并在病程记录中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6、城镇职工年度首次在本院住院达到大额医疗保险时,医务人员必须为参保职工填写大额医疗费用申请表并加盖医务科公章报医保局审核同意后按大额医疗进行报销支付。 7、单病种定额核算。以下单病种必须填写单病种申请表审批。 (1)腹腔镜胆囊手术 3500 元(2)胆囊切除术 3000 元(3)阑尾切除术 2400 元(4)子宫切除术 3000 元(5)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疝单侧修补、子宫肌瘤剔除、卵巢囊肿剔除、宫外孕治疗、盆腔粘连分解)手术 3000 元。 8、伤残军人结算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相同。不收起付费和自付费,但其个人年度起付标准、自付比例与统筹支付部分由收费处分别报医保局核报。 9、凡不列入定额 1300 元结算的 10 种项目疾病,经治医生在办理此类参保患者时必须按社保局医保股规定及时(24 小时内)填写项目疾病申请表或单病种结算申请表经医院医保办审核后加盖医务科公章报医保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按项目疾病结算。 附:10 种项目疾病如下: (1)癌症病(2)脑梗塞并意识障碍或偏瘫(3)心衰三度以上(4)消化道大出血(5)脑出血超过 30ml(6)髋关节置换术(7)前列腺气化术(8)颅脑损伤及开颅术(9)四肢骨折手术治疗(10)胃大部切除 10、严格执行医保转诊转院规定。本院因限于医疗器械设备或技术方面不能治疗的疾病须经本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