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xx 县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 XX 省委 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 号)、《中共 XX 市委 XX 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创新驱动主攻方向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15〕4 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有关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优化专利申请资助政策、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的授权、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及有效发明专利的维持等要求,有效推进我县知识产权工作,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推动我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专项资金,并根据当年全县专利申请、转入情况,从县财政资金中安排足够经费作为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无偿、一次性补助,着重支持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和转入。 第四条 补助资金坚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诚实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条件与补助标准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专利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 xx 县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在 xx 县辖区内有常住户口的个人,以 xx 县地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受理或授权,或者按照有关法规转入发明专利并已办理著录事项变更。 (二)申请补助的专利项目应权属明确。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对国内申请并获受理的发明专利,专利权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每件补助 3000 元(同一单位当年申请获受理的发明专利的补助资金不超过 30000 元);专利权申请人为个人的,每件补助 1500 元(个人当年申请获受理的发明专利最高奖补资金为 7500 元)。 (二)对获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每件补助 10000 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件补助 3000 元。 (三)对通过依法依规、转让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在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著录事项变更后,每件转入的发明专利补助 5000 元;个人转入发明专利的,暂不予奖补。 第七条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被资助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将补助资金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三章 申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