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调动全体职民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施工生产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一切伤亡事故发生
根据 XX 县区建工局安监站的要求,结合我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促进山水一品工程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自 2014 年 1 月 8 日正式实施
一、关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经济处罚 1、电工、焊工、工地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每出现一人罚款 500 元
2、拆除工程无经审批后的施工组织方案(以书面方案为据)
罚款 500 元
3、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禁忌劳动或施工现场内有小孩的每出现一人罚款 500 元
4、自选专业队伍未经办理报批手续,或无按规定要求派出专人管理的
每处罚款 500 元
5、月度安全学习人数或时数不足的,有代签名或弄虚作假的,班前安全活动次数不足的(均以记录为据)罚款 200 元
6、未按在场人数的规定比处配置专职质安员(不计兼职)在现场有工人生产而无施工管理人员的罚款 200 元
7、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报告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罚款 200 元(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8、不张贴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的罚款 100 元
9、施工班组安全技术交底的工种或项目不齐全,并交底手续不完备的
罚款 100 元
10、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戴安全帽者罚款 50 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罚款 100 元,穿拖鞋、高跟鞋、光背裸身作业罚款 50 元
11、严禁任何施工班组和个人以任何理由私自拆除、破坏、挪用安全防护设施
若影响正常施工,必须经项目部有关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方可,完工后立即将安全防护设施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