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京劳社就发〔2009〕15 号、〔2009〕58 号摘要 一、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 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
二、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 (一)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4050”人员(女满 40 不满 50 周岁,男满 50 不满 60周岁) 2、城市低保人员 3、残疾人 4、零就业家庭人员 5、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 6、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已安排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除外
(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的女满 35 周岁、男满 40 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三、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每满 1 年后,方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四、工资性岗补的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 20%
2、失业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1
3、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 9%
上述补贴标准遇本市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
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 3 年的社保补贴;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 5 年的社保补贴
五、工资性岗补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于次月 1 日起至 60 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一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
此后,用人单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