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劳动合同【篇一:女性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的相关规定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根据此规定,如女职工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营私舞弊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关于休息休假问题“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此又做了补充,该“《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至少要给女职工产假98天,多则不限,由用人单位自由把握。另外该《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还对“流产假期进行了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三、关于产假期间工资问题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以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不用担心用人单位工资发放问题。四、关于生育医疗费用问题生育保险待遇中除了生育津贴之外,还有生育医疗费。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该医疗费用应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或流产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生育医疗费用还包“”括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即放置宫内节育器、输精(卵)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当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关于争议解决方式问题如用人单位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女职工应有的待遇而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可以按以下方式寻求解决:用人单位有工会的,可以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无工会的,可以直接找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找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篇二: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劳动合同解除】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劳动合同解除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刘效权律师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对女职工三期的劳动保护,尤其是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相较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了个别字眼上的调整,本文将分别讨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失效)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一、女职工怀孕期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1、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限制。女职工怀孕期“”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是明确的: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不得因医疗期、“”“”“”不胜任、重大变化、裁员等四种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四种情形分别对应《劳动法》第26、27条或《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但是,如果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几种用人单位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或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被追究刑责的,当然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2、女职工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