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劳动合同案例【篇一:口头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实际已履行三个月可反悔吗?50张先生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担任文案策划,后因公司发现其擅长沟通和说服,遂于2012年9月将其调往业务拓展部担任客户经理一职,工资为基本月薪加提成的形式发放。张先生也乐意前往,但双方并没有对原劳动合同进行过变更。时至2012年12月,已经在业务拓展部上班三个月并依据原文案策划岗位领取基本月薪的张先生,突然被公司通知:张先生的岗位变更后,不应再按文案策划的岗位标准来领基本月薪,而应参照业务拓展部客户经理岗位的标准领取基本月薪,甚至此前已多支付的工资也必须扣回。张先生不同意,遂引发劳资纠纷。对此,你怎么看?案例解析“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口头变更对并不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在具体的用工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仅采用口头形式变更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长期实际履行的情形远非个别,如果全盘否定,明显既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鉴于公司与张先生口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三个月之久,双方在一个月之内并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表明该劳动合同变更行为实际已生效,这期间公司一直没有提出过因岗位调整而需要降低工资问题,张先生已按原岗位拿了三个月之久的基本月薪了,现在公司突然反悔,要求要按更低的工资标准来发放其月薪,这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因为一旦劳动合同变更生效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都必须遵照执行。如果要改变,则又是另一起劳动合同的变更行为了,又得重新遵照劳动合同变更程序来操作才行。同样的,如果张先生现在反悔不想做客户经理,想回岗位工作,鉴于其在客户经理已实际履行三个月之久,已超过一个月的履行时效,如此反悔也是行不通的,企业可以拒绝。案例延伸解读: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篇二:口头合同的效力】口头合同的效力一、口头合同的有效要件1、口头合同的效力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如证人证言、录音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