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稳定土底基层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第 1 页,共 9 页2006 年 3 月 28 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改造工程石灰稳定土底基层施工监理实施细则1. 石灰稳定土底基层施工监理实施细则1.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内容1.1.1 原材料试验与审批在工程开工前,要求承包人在所选定的料场中,取代表性样品,进行规定的各项试验,并应将试验结果报试验监理工程师审批,经试验监理工程师审查质量合格的原材料,才可批准使用,材料质量要求:(1)所用粘性土的塑性指数应在15~20 之间,塑性指数偏大的粘性土应加强粉碎,粉碎后土块的最大尺寸不应大于 15mm ,硫酸盐含量超过0.8% 的土和有机质含量超过 10%的土不宜用石灰稳定。(2)石灰要求为Ⅲ级以上石灰,有效钙+氧化镁含量>55% ,含水量≯4%。石灰应在用于工程之前7 天充分消解成能通过 10mm 筛孔的粉状,并应尽快使用。试验及资料 : 1、土的液塑限试验;2、土的有机质含量及硫酸盐含量试验(必要时做);3、石灰化学成份( CaO、MgO )含量试验1.1.2 审查混合料配合比。承包人在开工前,应把经试验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混合料的组成设计应符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 (JTJ034-2000 )第 4 章有关规定,混合料按设计掺配后,应进行重型击实试验,得出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作为施工控制依据。由试验确定满足强度要求的施工用配合比,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试验监理工程师经过审核计算并通过试验予以验证后,提出合理配合比,并上报总监代表审批。只有批复后的混合料配合比才可使用。试验及资料 : 1、标准击实试验(市政试-43 表);2、石灰土强度试验(市政试-34 表)1.1.3 审查承包人主要机械设备的配置及质量现状。在开工前承包人应自行检查为本工程施工所配置的机械设备的品种、数量及运行质量,并将检查调试结果汇成设备清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按报验的石灰稳定土底基层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第 2 页,共 9 页2006 年 3 月 28 日设备清单,按施工规范对施工机械的功能要求对其数量与质量逐一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路拌和粉碎设备(灰土拌和机)、运输设备、整平机械、洒水车、压实设备(各种吨位的压路机, 12~15T 的三轮压路机必须有)对功能不全或不能满足施工技术功能要求的机械设备,应禁止使用。1.1.4 检查路基,准备下承层。承包人在施工前对路基作全面的外形检查、强度检查以及沉降观测并修整路基,使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