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讨论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讨论 赵建林 环境保护与永续进展已是全民共识。而环境权的确认、 保护与实现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反观中国的环境法制现状, 诸多的立法缺位使环境权益的实现状况不尽如人意。没有救济权的权利结构是不完整的, 至于环境侵权领域, 一方面是环境损害的严重化, 另一方面却是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落后(不但落后于社会生活;同时也落后于其它国家, 如瑞典有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 德国也颁布了《环境责任法》等, 严重碍于环境保护的国际接轨)。由于各国不同的法制背景和环境问题的强烈地域性特征,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大不相同, 中国的环境损害赔偿法的学理讨论和立法, 应当以”国内法”为最终目标, 以提供解决环境损害赔偿事项的合理答案为目的。本文对于环境损害赔偿法制的反思和制度设计, 追求体系化的目标, 重于实体方面的探讨而很少涉及程序内容。 一、 讨论范围之界定 一般而言, 环境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在民事、 刑事、 行政领域各有其表现。”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为标准, 民事责任能够分为排除侵害与损害赔偿。”(1)中国《环境保护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可是排除侵害由于操作性难以掌握, 只能发生于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场合中(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65 条之规定), 而损害赔偿则能够适合不同的损害情形, 因此, 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环境侵害的主要救济方式, 是为了填补平权主体间因环境侵害而造成环境权益所受的损害, 因此环境损害赔偿法主要着眼于环境侵权责任的实现, 寻求环境侵权中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环境损害赔偿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是法律确认的关于环境损害赔偿成立基础、 赔偿原则、 赔偿范围、 赔偿方法等构成的各项制度的综合。 二、 环境损害赔偿的基础 有权利即有救济, 有环境侵权造成损害方有环境损害赔偿的发生。由于环境侵权加害行为的特别性, 危险责任论已经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核心归责原则, 指导着环境损害赔偿的进行。因此, 环境损害赔偿法以危险责任论为理论基础, 以环境侵权行为为事实基础。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理论基础: 危险责任论 Saleilles 和 Tosserand 等主张: 人类生存于社会中, 凡对她人制造危险, 必须对于其后果负责。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