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大危险源辨认、评价、监控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进展观,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防止能力,实现乐山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涉及场合和设施)。 第三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贯彻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平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行方案。 第四条 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重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第五条 单位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4)(见附件一)和申报登记范围(见附件二)的规定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三),报本地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档案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 第七条 单位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平常管理体系。 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涉及: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行方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九条 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涉及 (一)安全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