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社部函〔2003〕46号【发布日期】2003-04-07【生效日期】2003-04-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调整核工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等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3〕46号)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你们《关于将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更名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请示》(中核人发[2003]69号)和《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的请示》(核建发[2003]4号)收悉
根据《关于颁发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结合两个集团公司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核工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调整方案,即: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更名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管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面向两个集团公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并负责管理工作
请你们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在我部核准的行业特有工种试点范围内,认真组织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希望在工作中搞好分工和协作,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标准,保证鉴定质量
工作中要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请将你们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定期向我部通报
附件: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二三年四月七日附件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核工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集团公司从业人员素质,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