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部发[1993]117号【发布日期】1993-07-02【生效日期】1993-07-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电联、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社会保险机构: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现予颁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劳动部一九九三年七月二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条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部负责制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全国基金管理情况
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地区基金管理情况
第三条劳动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基金管理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总公司的直属国有企业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章基金的征集第五条基金的来源(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三)、职工自愿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四)、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五)、基金存款利息;(六)、基金保值增殖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