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部发[1993]299号【发布日期】1993-11-05【生效日期】1993-11-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部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性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工资司(处):为落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精神,我部拟定了《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精神,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性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所属全部企业
第三条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工资支出应全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各类企“业应自两则”颁布实施之日起,认真按照新财务制度规定渠道列支工资;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要为企业创造条件,促进并监督企业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地区、部门全面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以下简称弹性计划)
对一九九三年底以前,仍未向国家上报弹性计划实施方案的地区,劳动部将按照《动态调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实施办法》(劳计字〔1992〕34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