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上)“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有的是真知灼见,有的是荒诞之谈
作为法学学者,笔者自不能人云亦云,特不惴浅陋,试结合《婚姻法》对其条文内容做一梳理,以期传播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履行作为法律人的义务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凯亚律师解析:本款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依《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一是重婚;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四是未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本款规定的意思是,除上述列举的四种情形外,当事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也即导致无效婚姻的情形仅限于以上四种
但应当注意的是,第三种情形和第四种情形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若起诉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被治愈、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不能宣告婚姻无效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凯亚律师解析:本款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限于因被胁迫而结婚的情形
于此情形,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本款肯定了上述规定
也即不能以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为由要求撤销婚姻,此时当事人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是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出行政诉讼,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程序解决问题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凯亚律师解析:本款是关于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