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凯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凯亚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分割养老保险金的规定
养老保险金在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条件时仅仅属于未来期望可得的财产,并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于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还未拿到养老保险金前,另一方主张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养老保险费是用双方共同财产交付的,离婚时另一方当然有权主张分割
这里要注意养老“保险金”与养老“保险费”的区别,一个是未来可得的财产,一个是已交纳的财产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凯亚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财产分割协议的规定
依《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这就是所谓的附条件合同
简单说,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本条描述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就是附条件合同,这里的条件就是“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
也就是说,双方虽然签了财产分割协议,但协议仅仅是成立而未生效,此时就要看约定条件是否成就:如果条件成就,即双方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则协议生效,双方遵照协议的约定分割财产;如果条件不成就,即双方诉讼离婚,则协议不生效,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