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概述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具体而言,该履约保证保险具有如下性质: 1、履约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性保险。 因为履约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由于借款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银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它不具有人身性,换句话说,履约保证保险不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且在该种保险中保险人具有代位求偿权,即当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险人在赔付给银行相应的贷款本息后,可以在赔偿额度内取得借款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2、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 保险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由于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但是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以构成 保险风险,只有保险公司予以受理的风险才构成保险风险。因此 ,保险公司在签 订 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时,为了实现其 自 身的利益,必 然 对借款人的经营 状 况 、资 产状 况 及偿债能力 有一定的认 识 ,对借款人的信用有一定的了解 。如果,企 业 信用状 况 极 差 ,根 本没 有履约能力 ,保险公司自 然 是不会对其 履约能力 予以 保证的。 然 而从理论 上讲 ,履约保证保险业 务的诞 生是基 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 履约的不确 定性而产生的,而保险公司开 展 这项 业 务的最 终 受益人也 是债权人,因此根 据 保险的基 本原理,投 保人正 常 情 况 下应为债权人即银行。但是由于现 实当中,贷款利率 的固 定性,如果银行承担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费 交 付义务,那 么 势 必 加 重银行的负 担。但从另 一方 面 而言,由债务人投 保也 不符 合民 商 法的平 等 原则,因为这样 的做 法同时也 加 重 了债务人的负 担。然 而在现 实条 件下,由于借款人自 身的偿债担保能力 较 差 而同时国 有商 业 银行、股 份 制银行的政 策 性又 较 强 ,因此 借款人投 保也 不为一个 权宜 之 计 。 3、保险人资 格 的特 许 性。 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保险法》 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 取股 份 有限 公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