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联社《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辖内个体工商户贷款,包括新增贷款(含还后再贷贷款)、借新还旧贷款、重组贷款。 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合行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支行)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发放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合行成立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合行班子成员组成,负责领导全辖信用工程建设及年度集中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辖信用工程建设及年度集中信用评定工作。 各支行贷审小组为信用工程建设实施小组,负责辖内信用工程建设的宣传发动、集中评级授信和日常贷款管理等工作。 每个村成立由支行信贷人员、村委会(居委会、市场)“两委”成员、村民(居民、市场)代表、支农信息员等组成的信用等级初评小组(以下简称初评小组),负责辖内申请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的集中初评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并按年对已核发的贷款证进行年审。 第二章 授信(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 2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至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 65岁;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地在合行及分支机构的服务辖区内,且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较为固定; (三)在合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五)能够提供合行及分支机构认可的担保; (六)在合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合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八)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系统未办理贷款证,无其他信贷业务; (九)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授信(贷款)种类。个体工商户贷款应按规定提供担保,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