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项目经理部2017 年 4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本项目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 号)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项目的用工单位农民工劳务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用工单位,是指在本项目从事土建工程、路面工程等分项工程的施工劳务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农民工,是指在本项目各施工单位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本项目各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劳务用工第六条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它工资事项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详细了解、排查用工来源,杜绝通缉、在逃犯罪分子混入劳务用工队伍的现象发生
第八条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加强教育和管理,杜绝用工人员有吸毒、贩毒、私藏枪械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第九条用工单位须负责组织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培训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条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等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务用工进行造册登记,造册登记采用实名登记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第十三条用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