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甲方:包头市医疗保险局乙方: (医院) 为了保证广阔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离休干部、文革伤残人员,(以上统称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进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府发[2000]22 号,以下简称《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暂行)的通知》(包府发〔2024〕37 号)、《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包劳社办发〔2024〕12 号)、《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发〔2024〕89 号)、《包头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暂行办法》(包劳社办字〔2024〕118号)、《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办法》(包劳社办[2024]9 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近年来医保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着保障广阔参保人员的利益,以最小的支出享受优质服务的原则,双方通过共同协商,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仔细贯彻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包头市政府颁布的各项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医保及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的各项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必须依据国家医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使其有法必依,有章必循,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优质服务;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