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管理号码: CCN-CSP-11- F 2024 年(CSP 网络店)“佳能【CSP 产品】经销商”认定合同甲方: (名 称) 佳能(中国)有限公司 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住 所)乙方: (名 称) 【网络店】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丙方: (名 称) 【经销商】 (以下简称“丙方)(住 所) 甲方、乙方及丙方,就甲方认定乙方为甲方的认定 CSP 网络店以及丙方对乙方的监督责任的相关事宜,在此签订本合同如下。甲方依据甲丙间另行签订的『 2024 佳能(CSP 产品)经销商合同 』(以下简称“甲丙间经销商合同”),将本合同第 1 条定义的“对象商品”销售给丙方,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内,销售“对象商品”。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内,作为扩大丙方“对象商品”的销路的目的开拓了“对象商品”的对象店,为了使乙方成为丙方“对象商品”的对象店,希望甲方认定乙方为甲方的认定店。另一方面,乙方为了销售“对象商品”,希望成为甲方的认定店,甲方在丙方承担对乙方的监督责任的条件下,持认定乙方为甲方认定店的意向。为法律规范各方权利与义务,甲方、乙方以及丙方在此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第 1 条(定义) 本合同中的“对象商品”,是指记载于本合同附件 1 中的,标有『Canon』商标的“信息消费产品”。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推断,随时增加或减少对象商品。第 2 条(经销商认定) 1.甲方认定乙方为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经销“对象商品”的甲方的认定 CSP 网络店。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只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内销售对象商品,并承诺根据附件 2 的规定以及甲方的销售政策积极开展对象商品的销售活动。乙方意欲将对象商品自行出口或者委托第三方出口,或者以第三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外销售对象商品为目的而销售对象商品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3.第 1 款的认定为非独占的认定,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内有权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对象商品。第 3 条(责任主体) 1. 乙方销售对象商品的活动为其自己的事业。甲方在任何场合都不负补偿乙方事业损失的责任。 2. 乙方不得以对象商品发生库存为由向甲方要求将该库存商品退货或与其他对象商品进行调换。3. 乙方在销售对象商品时,必须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