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依法法律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罚正确实施维护社区矫正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社区矫正人员: (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被裁定假释的。第三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考核奖惩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原则,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核与动态评估相结合原则。第四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考核奖惩,主要考核奖惩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任务等情况。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享有的合法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第六条 在实施考核奖惩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严肃仔细,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判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考 核第八条 考核自社区矫正人员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报到之日起至社区矫正期满或终止之日止。第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遵守下列监督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矫正报到规定;(二)定期报告规定;(三)会客管理规定;(四)外出管理规定;(五)居住地变更管理规定;(六)教育学习规定;(七)社区服务规定;(八)禁止令规定;(九)信息化核查规定;(十)其他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对于被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监督考核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况,掌握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第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