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XX 县创业带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合作协议XX 县创业带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鼓舞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县域经济进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XX市中心支行、XX 市财政局、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 XX 市创业带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的公告》(韶人社函【2024】67 号)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对创业带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 担保贷款 )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共同遵守:一、合作原则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加快县域经济进展,坚持开展业务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运作法律规范与快捷高效相结合,先期辅导与担保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二、 担保贷款 方式乙方负责筹集资金设立并及时补充贷款担保基金,复核拨付贴息资金,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的监督检查
实行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方式,由乙方将 90 万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 担保基金 )专户储存在丙方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
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一旦担保贷款出现风险,丙方有权直接扣收乙方保证金归还贷款本息
三、信用评级及放大倍数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四、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贷款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10 万元,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额度实行 捆绑式 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贷款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
五、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创办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