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CSCL”轮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原告:(香港)福富集团有限公司(GOOD-IN HOLDINGS LIMITED),(简称“福富公司”) 被告:江门外海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外海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2001 年 12 月 26 日,福富公司与美国格鲁布派因公司(GLOBE PACKING)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福富公司向格鲁布派因公司出售一批 T 恤衫胶带和清洁袋,交易条件 CIF 芝加哥,总价值27,945
24 美元,付款方式银行托收
2024 年 3 月 22 日,福富公司将价值 14,275
46 美元的胶袋装入 1 个 20 呎集装箱,向外海公司出具托运单,要求自江门运至美国芝加哥
外海公司是中港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承办海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咨询服务
外海公司接受福富公司委托后,即就装船运输事宜与鹏达船务有限公司(简称“鹏达公司”)联系
2024 年 3 月 22 日,鹏达公司在广东省江门市签发了编号为 MCHI301181 的提单
该提单是鹏达公司的格式提单,记载:托运人福富公司,承运人鹏达公司,收货人格鲁布派因公司
承运船舶“CSCL”轮,装货港江门,卸货港芝加哥,堆场至堆场,承运货物为 1 个 20 呎集装箱,内装 T 恤衫胶袋、清洁袋共 2,072 箱,运费预付
外海公司从鹏达公司取得提单后,交给福富公司
3 月 29 日,外海公司向福富公司出具发票,载明本案所涉货物运费为 2,300 美元
4 月 11日,福富公司将上述费用,通过香港汇丰银行电汇到外海公司在中国银行江门分行的账户上
鹏达公司应收取的运费已由外海公司结清
4 月 15 日,货物到达目的地
由于福富公司与格鲁布派因公司约定卖方收到货款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