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CSCL”轮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原告:(香港)福富集团有限公司(GOOD-IN HOLDINGS LIMITED),(简称“福富公司”) 被告:江门外海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外海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2001 年 12 月 26 日,福富公司与美国格鲁布派因公司(GLOBE PACKING)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福富公司向格鲁布派因公司出售一批 T 恤衫胶带和清洁袋,交易条件 CIF 芝加哥,总价值27,945.24 美元,付款方式银行托收。 2024 年 3 月 22 日,福富公司将价值 14,275.46 美元的胶袋装入 1 个 20 呎集装箱,向外海公司出具托运单,要求自江门运至美国芝加哥。 外海公司是中港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承办海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咨询服务。 外海公司接受福富公司委托后,即就装船运输事宜与鹏达船务有限公司(简称“鹏达公司”)联系。2024 年 3 月 22 日,鹏达公司在广东省江门市签发了编号为 MCHI301181 的提单。该提单是鹏达公司的格式提单,记载:托运人福富公司,承运人鹏达公司,收货人格鲁布派因公司。承运船舶“CSCL”轮,装货港江门,卸货港芝加哥,堆场至堆场,承运货物为 1 个 20 呎集装箱,内装 T 恤衫胶袋、清洁袋共 2,072 箱,运费预付。外海公司从鹏达公司取得提单后,交给福富公司。 3 月 29 日,外海公司向福富公司出具发票,载明本案所涉货物运费为 2,300 美元。4 月 11日,福富公司将上述费用,通过香港汇丰银行电汇到外海公司在中国银行江门分行的账户上。鹏达公司应收取的运费已由外海公司结清。 4 月 15 日,货物到达目的地。由于福富公司与格鲁布派因公司约定卖方收到货款后才寄正本提单,格鲁布派因公司一直未付款,故正本提单一直由福富公司持有。格鲁布派因公司曾以免仓期过后将产生高额仓租费为由,要求福富公司先发电放通知书放货,但被福富公司拒绝。6月中旬,福富公司因收货人仍不付款,要求将货物转运,却得知收货人在没有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已将本案所涉货物提走。6 月 18 日,福富公司向外海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外海公司赔偿货款 12, 775.46 美元。 6 月 20 日,外海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新全向鹏达公司发出法律意见书,要求鹏达公司于 2024 年6 月 30 日前答复上述事件的原因,并对福富公司的货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