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劳动合同法》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影响初探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之外另行聘用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编外聘用人员”)在各地屡见不鲜,有的地方和某些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数量竟与编制员额持平,个别单位(如某些医院、学校、文化团体)编外聘用人员可达在编人员的数倍。目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方式与劳动用工机制有着密切的关系,2024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改变了现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方式的内外部运行环境,可能造成编外人员实际转化为财政长期供养的编内人员[1],干扰了正常的机构编制管理秩序。一、编外聘用人员的现状及成因由于缺乏充分、全面的调查,我们无法描绘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状况,也不能准确掌握编外聘用人员的准确数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编外聘用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普遍、大量存在。[2]笔者调查过辽宁、江苏、上海、福建、安徽、山东、海南、河南等省(市)编外聘用人员情况,总体上上述各省都有编外聘用人员。如,苏南地区绝大多数乡镇都在编制之外自主聘用了处理行政与后勤事务的工作人员,Z 市 L 镇共有自聘人员38 名,其中 12 人在镇政府职能科室的管理岗位,司机、打字员等辅助和临时岗位 26 人;F 省 X 市几乎年年都要组织一次清理编外雇用人员的工作,在 J 区,1997 年在清理非在编雇用人员时发现,全区一共使用了 500 多人,清理工作结束后,还留下了100 多人。综合调查了解的情况,产生编外聘用人员的原因主要有三项:一是各地社会管理职能较从前更为丰富,工作量大幅增加,而现有的编制不足,人手不够,特别是有的地方和部门长期未进行重新核定事业编制,如一些医院沿用的还是十几年前核定的编制员额,编制数明显不适应当前事业需要;二是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灵活、容易,通过短期劳动合同制的人事管理,大部分聘用单位的领导都认为,编外聘用人员“听话、好用”;三是编外聘用人员与编内相似岗位同等资历的人员相比,工资较低,可以减轻支出(财政)负担。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的特点尽管各地对编外聘用人员有“自聘人员”、“非在编雇用人员”、“合同制雇员”等不同名称,但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机制却有着高度的相似性。一是劳动合同制。编外聘用人员一般都实行劳动合同制,只是订立合同的聘用方有所不同。有的是用人单位与被聘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如苏南乡镇政府直接与被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有的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