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打造完美合同:29 条详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校对版)】(二)十六、免责条款与责任限制条款1
免责条款,系由当事人约定预先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的条款
当事人就既已发生的民事责任,约定部分或全部予以免除的,并非《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此为和解协议
对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 53 条)
责任限制条款为免责条款的特别类型
此类条款,将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限制在特定范围之内,超出此范围的责任予以免除
因此,责任限制条款同样应受免责条款有关规定限制
十七、不可抗力条款1
不可抗力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不可抗力事件;(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的通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3)不可抗力条件下的风险分配规则
特定事件对于特定合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常不确定
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确有必要
下列内容,应谨慎约定:(1)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要求
此种情形,应以免责条款方式进行约定为宜
(2)概括的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予免责
(3)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约定不予免责(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4)民一抗字第 20 号民事判决)
应注意不可抗力条款与合同约定的相关风险分配规则的契合
十八、通知条款1
合同履行中常涉及重要的通知、告知、催告及抗辩
此类通知行为是否能够得到证明,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
同时,我国民法对通知多采“到达主义”(通知人承受通知风险),且司法实践对于通知行为及其送达的证明标准宽严不一
因此,在合同中约定通知条款极具重要意义
通知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通知的方式;(2)通讯信息的确认;(3)通讯信息变更的通知义务;(4)通知风险的分配;(5)通知送达的推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