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打造完美合同:29 条详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校对版)】(二)十六、免责条款与责任限制条款1.免责条款,系由当事人约定预先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的条款。当事人就既已发生的民事责任,约定部分或全部予以免除的,并非《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此为和解协议。2.对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 53 条)。3.责任限制条款为免责条款的特别类型。此类条款,将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限制在特定范围之内,超出此范围的责任予以免除。因此,责任限制条款同样应受免责条款有关规定限制。十七、不可抗力条款1.不可抗力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不可抗力事件;(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的通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3)不可抗力条件下的风险分配规则。2.特定事件对于特定合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常不确定。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确有必要。3.下列内容,应谨慎约定:(1)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要求。此种情形,应以免责条款方式进行约定为宜。(2)概括的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予免责。(3)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约定不予免责(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4)民一抗字第 20 号民事判决)。4.应注意不可抗力条款与合同约定的相关风险分配规则的契合。十八、通知条款1.合同履行中常涉及重要的通知、告知、催告及抗辩。此类通知行为是否能够得到证明,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同时,我国民法对通知多采“到达主义”(通知人承受通知风险),且司法实践对于通知行为及其送达的证明标准宽严不一。因此,在合同中约定通知条款极具重要意义。2.通知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通知的方式;(2)通讯信息的确认;(3)通讯信息变更的通知义务;(4)通知风险的分配;(5)通知送达的推定方式。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基于电子邮件通知、送达的便捷性与可证明性,可考虑约定电子邮件作为有效通知方式之一,并将各方的电子邮箱明确表述。4.如有必要,可特别约定以当面递交方式进行通知和受领的具体人员的范围。十九、保密条款1.《合同法》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以及合同终止后应承担的保密义务,规定的较为简略(《合同法》第 43 条、第 60 条、第 92 条)。如合同订立、履行中,对方可能因此接触委托人及其利益相关方的保密信息的,应考虑特别约定保密条款。2.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