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诉人河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桂林××国际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9101-1-1.html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桂市立民终字第 104 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桂林××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上诉人河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24)叠民初字第 186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裁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因旅游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组团到桂林市旅游观光,合同履行地为桂林市,具体游览地点包括桂林市叠彩区的景点叠彩山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原、被告的合同纠纷依法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被告河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河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该裁定书认定事实明显有误,进而导致在认定合同的履行地上有误,该民事裁定书第一页上写明:合同的履行地为桂林市,具体游览地点包括桂林市叠彩区的景点叠彩山等,故此认定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一系列旅游合同,且每个合同都是独立的,不能因为其中的一个合同当中的景点包括桂林市叠彩区的叠彩山就认为所有的合同实际的履行地点都在叠彩区,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可以看出,在叠彩区游览景点和整个合同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足以说明此旅游合同在叠彩区没有什么实际履行地点,旅游合同本身就包含很多景点,故合同主要履行地点难以确认,本着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传真件有上诉人的盖章,传真的内容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旅游合同,是委托合同,又是双务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在地郑州和桂林都是合同履行地,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河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