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质押借款合同(适用于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理财产品受益权等质押)合同编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债务人: 合同签订地: 2024 年 2 月版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认真阅读以下事项: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同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假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债务人(即借款人)因资金不足,向债权人(即贷款人)申请个人借款,用于生活需要,出质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债权人同意发放借款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各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一、出质人,指为本合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自然人,在本合同中出质人为债务人及质物共有人
二、质权人,指本合同中的债权人
三、质物为出质人提供给质权人、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权利
本合同中的质物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
四、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质物处置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一)
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根据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