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利用面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身份认证要素:指银行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欣喜要素,如客户号、登录名、账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签约设置的电话或手机号码等
电子指令:指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凭借相关的身份认证要素发起的交易请求的统称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册电子银行业务,经乙方同意后,有权根据注册方式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 二 )甲方为未成年人时,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 三 )甲方有权选择申请电子银行业务种类,有权申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自助转账功能,并可在乙方规定的最高限额内设定对外转账限额,具体标准以乙方公告为准
( 四 )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甲方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变更手续,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 五 )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业务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通过正确的网址或号码等办理 ;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实行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开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 六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加分那个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 七 )电子银行判别客户身份真实性和交易有效性的依据是相应身份认证要素 ;凡通过相应身份认证要素实现的交易,均视作甲方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须妥善保管身份认证要素;若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情况,应及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