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甲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 身份证件种类: 号码: 甲方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种类: 号码: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银行结算账户,并根据《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对外支付
第三条 乙方每月按时寄送当月《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对账凭证至甲方指定地点,供单位做账使用
甲方需要改变对账凭证寄送地址时,须按《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通知社保经办机构
因甲方未及时通知造成做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对账制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甲方可选择通过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进行对账,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乙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选择邮寄方式进行对账,乙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 2 日内乙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选择柜面发送方式进行对账,发出当时乙方视同对账单已送达
甲方在收到“银企发生额和余额对账单”后的 30 天内在回单联上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对账人员名章后返回乙方,发现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应及时向乙方查询
甲方超过 30 天未返回对账回单或对账信息的,乙方视同甲方核实无误并默认对账数据,由此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