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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未获批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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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未获批准案[案情简介] 1999 年 1 月,中国 A 公司和新加坡 B 公司经过谈判,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共同投资设立佳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真丝织品。合同规定:(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 1100 万美元,注册资本 450 万美元。其中,A公司投资 300 万美元,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出资;B 公司投资 150 万美元,以现金出资。(2)合营期限为 20 年,合营期间,一方可自由决定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他方不得干涉。(3)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合营企业的收益。(4)假如发生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合营企业合同签订后,双方又订立了合营企业章程。随后,B 公司将 150 万美元汇入 A 公司的账户。然后,A 公司便根据约定开始着手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审批机构在审批过程中发现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遂要求合营双方增加注册资本,并在限期内对合营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协商过程中,A 公司表示,由于自己资金紧张,也无力筹措更多的资金,因此不能增加资本投入;B公司则表示,同意以价值 200 万美元的专利技术增加投资。但 A 公司对该技术的先进程度、有效期、应用该技术的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后认为,B 公司的作价太高,不能接受。经过多次谈判,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没能在限期内对合同做出修改,最终合营企业合同没能获得批准。 在申办合营企业期间,A 公司为各项开支支付了 50 多万元人民币。此后,B 公司要求 A 公司返还 150 万美元及利息,A 公司则要求 B 公司先支付一半为申办合营企业所支出的费用。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A 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B 公司声称,根据约定,应该由 A 公司办理审批登记手续,B 公司不承担支出费用。此外,双方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因为没有经过批准,所以没有生效,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没有生效,仲裁庭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法律问题] 1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 2 合营一方出资额的转让。 3 合同未获批准的责任承担。 4 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法律依据]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 3条第 3 款。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3 条、第 4 条第 2 款。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14、20 条。 4《合同法》第 57 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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