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威信县鸡鸣三省养殖专业合作社乌金猪饲养收购合同甲方:威信县鸡鸣三省养殖专业合作社 乙方: 住 县 镇(乡) 村 社 为促进乌金猪养殖业的进展,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养殖的数量
乙方负责养殖: 只(头), 第二条 种苗由甲方提供
种苗款由乙方签定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 10%定金,余款在领仔猪时付清
具体价格约定如下: 只(头) 元, 第三条 养殖技术指导和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收购 ㈠甲方无偿负责养殖技术培训和指导,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技术要求养殖,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㈢产品收购:甲方按产品质量标准收购,不合格产品不予收购或议价收购
第四条 产品价格,货款结算
㈠产品的价格实行最低高于市价 2 元/公斤
具体价格约定:(品名) 每公斤 元,市场价格上浮时,甲方优先随行就市收购
㈡货款结算: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一般实行现金结算,钱货两清
经乙方同意也可采纳银行结算方式
第五条收购地点、期限: 收购地点: ,收购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甲方违约责任 ㈠甲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5%—25%的幅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㈡甲方如需提前收购,要经乙方同意,甲方应给乙方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 %的补偿,甲方因特别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㈢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 %(5%—25%的幅度)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㈠乙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混养其他品种猪只甲方有权拒收,并将其永远开出本合作社
㈡乙方在产品收获时,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担自行出售部分或不肯出售部分 %的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