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从一则案例谈谈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以案说法:从一则案例谈谈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案例简介: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在收货时 30 日内验收,验收无误后付款
甲公司人员在收货后由于忙于其他事务而未验收,到了第 2 个月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遂向乙公司要求退货,乙公司以过了检验期为由拒绝退货
甲公司为此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问题一: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货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一则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到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 157条的规定“: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 第 158 条第 1 款规定“: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检验期间为收货之日起 30 日内,这就要求甲公司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30 日内对设备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将质量瑕疵通知乙公司,而甲公司并未在约定期间内履行通知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甲公司不得要求乙公司退货
问题二:假设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限,本案如何处理呢
《合同法》第 158 条第 2 款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根据以上规定,假如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间,那么甲公司应在发现质量问题之日起合理期间内通知乙公司,对该合理期间假如双方存在争议时,可由法官根据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确定,但该合理期间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