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 第五条 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 10 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六条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矿领导,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在汇报矿领导同时,在 1 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神木县煤监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根据矿领导指示向神木县矿山抢救大队汇报,请求救援。 事故具体情况临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临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2 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七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实行的措施; 第八条 事故信息处置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根据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